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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要 通 知:
凡与上海信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合作的发件人或合作伙伴,需认真阅读《运输协议》并同意遵守本协议,如有额外特定条款,发件人或合作伙伴须与上海信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运 输 协 议
当您(以下称“发件人”)委托上海信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承运方”)从事货物运输服务时,作为“发件人”,您即代表您本人和代表任何可以从货物中获利的任何其他人,同意上海信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协议》自上海信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接受运送服务之时起适用,除非另有上海信力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授权官员书面形式的协议。您在任何特定服务功能下(已经支付额外费用)的法定权利不会受到影响。
“发送的货物”是指在一份运单下运送的所有文件或货物,可以由承运人选定的任何方式来运送,包括航空、陆路或任何其他运输设备。“运单”应包括承运方自动系统生成的所有标签、运单或委托单,并应包含本协议。所有运送的货物都将根据本条款规定,承运方只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发件人要求获得更多保护,因此请发件人对责任及瑕疵无法明确的任何运送环节区域自行投保,保险费用另计(请参照下文,以便获得更多信息)。承运人并不包含承运人委托运送之人及其代理人,承运人与该受托运之人并非共同承运人,故不受连带责任。
1. 海关关税、出口商品与进口商品:
为了向发件人提供服务,承运方可以代表发件人开展以下任何活动:(1)填写任何文件、修改产品或服务代码,以及根据所适用法律和规章的要求,支付任何关税或税款,(2)承运方作为发件人的承运代理商,完成海关与出口控制事宜,以及作为收件人,指定海关经纪人,完成海关结算与入关手续;(3)在收到承运方认为得到适当授权人员要求的情况下,将快件改寄给收件人的进口经纪人或其他地址。
2. 不可承运的货物:
发件人同意其运送的物品属于可接受的运输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运输: (1)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任何所适用法律国家的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组织划定为危险材料、危险物品、禁运或限运物品;(2)所适用的海关规定要求申报而未申报;或者信力认为无法安全、合法地承运的物品(这些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动物、金条、货币、不记名的可流通票据、贵金属和宝石、军火或武器弹药及零配件、人类尸体、色情材料和非法麻醉剂/毒品)。
3. 可派送物与无法派送物:
货物无法投递到邮政信箱或按照邮政编码投递。货物可以投递到发件人指定的收件人地址(就是指在邮政服务的情况下,被确定为首要接收地址的邮政服务),但不一定是收件人本人。仅标明中心派送区域地址的货物将被送往该区域。如果收件人拒绝派送或拒绝向支付派送费,或者货物被确定为无法接受,或者物品的价值低于关税价值,或者无法通过合理努力识别收件人或找到收件人的地址,承运方将尽其所能,将托运货物返回给发件人,费用由发件人承担,否则承运方可以转让、处置或出售托运物品,而不向发件人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从而利用该收益补偿服务费用和相关行政开支,收益盈余将返回给发件人。
4. 包装与检查:
包装属于托运人当然责任,由于包装不当以致数据或货品损坏及遗失,应属发件人应自行承担之责任。承运方对因包装不善导致货物的损坏,玻璃、陶瓷、灯管、灯具等易碎品的破损,承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及任何连带责任。收件人地址不详、不正确等,承运方将不承担运送延误、或遗失的赔偿责任。承运方有权在未通知发件人于必要时或政府机关要求的情况下对货物进行开封检查,以供承运方或政府机关查验。
5. 运费与账单:
承运方运费是根据实际重量或体积重量的最高值来计算的,承运方也将重新称重或测量托运物品,从而确认计算结果。发件人应当向承运方支付或补偿基于承运方提供服务或者承运方物流代表发件人或收件人或任何第三方所发生的所有运费、储存费、关税和税款,以及如果托运物品如第2部分所规定为不可接受的运输品时发生的所有索赔、损害赔偿金、罚款和相关费用。
6. 承运方的责任:
承运方基于本协议对发件人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直接损失,且不超过本条款所规定的每公斤或每磅的限额。因发件人可事先对特殊风险投保,承运方不承担任何其它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收入、利息及未来业务的损失),无论这些损失或损害是特殊的或是间接的,无论承运方是否在受理快件之前或之后知晓存在这些损失或损害的风险。如货物采取包含空运、路运或其它方式的多式联运,除非另有证据,否则任何损失或损害将被推定发生在运输阶段,承运方在任何一票目的地位于中国大陆境外的货物运输中所承担的全部责任都不超过货物实际现金价值,且文件不得超过20元美金的最高额度,货物不得超过100元美金的最高额度。每票快件只能提出一次索赔,且这种赔偿将作为对有关损失及损害得全部和最终得解决方案。如发件人认为本协议关于赔偿得规定将不足以补偿其损失,则应对货物得价值做出特别声明并按本协议第9条(货物保险)的规定要求保险或自行投保,否则发件人将承担一切损失和损害的风险。
7. 货件签收:
货件在收货人或代理人在现场提货时,进行签收(盖章)等表示接收货物的正常签收。收件人或代理人签收时要求验货,必须联系甲乙双方部门同意后方可给予收件人验货,并要求客户严格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包装有异常需对货物的重量复查并拍照记录后再开箱验货,如发现内外损坏或短少,现场拍照过磅,签收单上注明货物异常具体情况。
8. 索赔时限:
任何索赔必须在承运方接受运件后的30天之内,以书面方式向承运方提交,否则承运方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方需在48小时内受理并回复是否可以理赔及理赔方案,破损或者丢失货物按照正常的赔付方案处理,客户缴纳保险的货物,按照保险理赔程序赔付!
9. 货物保险:
如发件人在保险公司的《货物运输险投保单》正面填好保险项并确定投保,或通过承运方的自动控制系统提出代为投保的要求,并支付了所需的保险费后,承运方可以为发件人按照货物的实际现金价值就快件的丢失或快件自身的毁损投保。货物保险不包括间接损失或损害,也不包括因运输延误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
10. 运输延误:
承运方将按照其正常运送标准合理努力派送快件,但这些标准并不属于承诺,也不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承运方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11. 不可抗拒因素:
对于超出承运方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承运方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疫情、地震、龙卷风、风暴、洪水、大雾、战争、空难或禁运等不可抗力;货件固有的缺陷或特性(无论承运方是否知晓);暴乱或民间骚乱;非承运方雇员或与承运方没有合同关系的人员的作为或不作为,如发件人、收件人、第三方、海关人员或其他政府部门;劳资事件;对于电子音像图片、数据或记录的电磁性损坏或删除。
12. 《华沙公约》 :
在空运条件下,如果运送的货物的最终目的地或停靠国不在发件国,则《华沙公约》在可适用的情况下,适用于并在大多数情况下限制承运方对快件丢失、损坏所应承担的责任。
13. 发件人的保证和赔偿责任:
(1)如发件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以下保证和陈述,发件人应赔偿因此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和损害;(2)发件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信息是不完整和不准确的;(3)货物系由发件人或其雇员在安全的前提下准备的;(4)发件人准备货物的人员足可信赖;(5)发件人应确保货物在准备、仓储或运输过程中承运方免受他人不当干扰;(6)货物的所有标识完整准确,地址清晰,包装妥当,适于一般注意程度下的安全运输;(7)货件符合有关海关和进出口的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8)运单、报关单、装箱单、形式发票等系由发件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网络提交(微信、QQ、邮箱等)同等有效,本协议对发件人具有约束力。
14. 线路选择:
发件人接受所有的线路选择和变更,包括货物可能通过中间停靠点运输中的中转站。
15. 适用的法律:
考虑到承运人的利益,除与所适用法律冲突,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将受到快件原发件地国法院的非排他管辖,并适用原发件地国法律,发件人不可撤销地接受该管辖。
16. 可分割性:
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和执行。